這場裁判,無論目的是怎樣,動機是怎樣,結果是怎樣,也是加劇政府和我們之間的裂痕。

毫無疑問政府不容許我們使用暴力,第一位法官以動機作判刑,第二位則以行動作判刑,實際上是情理與道理兩者做選擇。跟隨前者可能助長歪風,堅持後者則不近人情。

我們較接受情理處理問題,因為我們有惻隱之心,例如拾紙皮婆婆向別人收下數元賣出紙皮,可能縱容別人非法販賣,但我們希望政府放過婆婆,畢竟她已七十幾歲,仍堅持自力更生,得到的只是數塊錢。事實上今天她仍繼續拾紙皮,不過她會影響我們的生活嗎?

動機和懲罰是兩件事,只要碰到政府的底線就不行了,三子當初選擇這個方法,需要承擔後果。我不奢望政府因三子的制裁,把原則解鬆一點,可是他們只用法律掩蓋一切,對我們的訴求不作回應,感到十分遺憾。

縱使身軀被囚禁,信念仍能突破高牆,繼續無限擴展。

最後,我想帶出以下問題:法官的判詞中,即是要用嚴厲刑罰懲罰當肇事者,令其他人不敢再犯。那麼

為何現今很多人仍知法犯法呢?

終身監禁是香港的嚴厲的刑罰,若果此刑罰未能殺一儆百,政府應怎樣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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